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03民初482号
原告: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号。
负责人:***。
被告: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建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