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煤化工应用技术研究院与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81民初1066号
原告:云南煤化工应用技术研究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迎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国,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
被告: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分公司。住所地:安宁市。
原告云南煤化工应用技术研究院与被告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煤化工应用技术研究院于2020年7月8日以两被告将欠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煤化工应用技术研究院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煤化工应用技术研究院撤回对被告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云南煤化工应用技术研究院承担。
审判员  付永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叶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