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02民初48号
原告:云南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97166129。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门街47号云大晟苑5层515室。
法定代表人:闫云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军,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慧,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8261235K。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昌源北路1069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鑫。
被告: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1501511377XG。
法定代表人:陈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雷建连,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
住所:云南省嵩明县小街镇市屏街。
负责人:陈文赛。
第三人: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滇池路2号方舟大厦11楼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云南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22元退还原告云南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孙敏霞
人民陪审员 王天慧
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