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云0303民初1937号 原告: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613500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彝族,1996年10月9日生,大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1月3日生,大学文化,曲靖市富源县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50300元及自2021年11月20日起按照年14.6%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2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原告承建云南省益宁监狱(曾用名:云南省中安监狱)发包的云南省中安监狱改扩建项目第三组团监区、第五组团监区工程中室内天棚铝合金金属板吊顶、防水石膏板吊顶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工程进度拨款,次月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70%,竣工验收后支付至结算价97%,质保金3%则在质保期届满后支付完毕。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于2021年10月完工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于2021年11月20日验收结算确定工程价款为150300元,但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向原告支付该工程的进度款。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但工程款中有10000元系室内装修工程款,应在室内装修工程款项中支付。现我公司无能力一次性支付,请求分期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原告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0300元,即于2024年1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于2024年4月30日支付70300元。若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上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执行,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自2023年10月8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1653元,保全费1271元,由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4年1月30日前直接向原告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