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081执916号之二十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曲沃县。
被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郝计存,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侯马市人民法院(2019)晋1081执11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0432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80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