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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终1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 原审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 法定代表人:郝计存,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路名都和景49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2民初6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樱 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