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922执10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 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161050XD。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银行账户、不动产、工商、保险、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通过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4、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2)川1922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 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