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3057号
原告:**如,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东路17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223542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161050XD。
法定代表人:郝计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
本院审理原告**如诉被告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如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9.52元,减半收取1739.76元,由原告**如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