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如、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3057号 原告:**如,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东路17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223542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161050XD。 法定代表人:郝计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 本院审理原告**如诉被告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如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9.52元,减半收取1739.76元,由原告**如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