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802执恢38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公积金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等(银行账户已经轮候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公积金、车辆等。
3、2023年8月4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存款7万余元,该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8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止;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并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不动产、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被执行人涉及上百起案件,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应于其冻结期限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9190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