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181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161050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中鸿创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7006437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中鸿创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5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中鸿创富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冻)。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郑州中鸿创富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