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民终1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上诉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5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靓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