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05执恢360号
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冠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虞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宁波聚鑫置业有限公司、湖州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火种、***、何利钢:
申请执行人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冠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虞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宁波聚鑫置业有限公司、湖州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火种、***、何利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05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等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205执恢360号案件[原执行案件的案号为(2018)浙0205执913号]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