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22民初6999号
原告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建设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峰房产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吴长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其中包括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及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综上,原告先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一致,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在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后,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鹏
法官助理 马 跃
书 记 员 刁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