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执7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包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市华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宁波镇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飞龙、祝
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132581598.39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包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市华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宁波镇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飞龙、祝华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包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市华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宁波镇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飞龙、祝华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除抵押物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因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抵押物清退工作目前存在诸多现实障碍,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执7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若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柳嵩
书记员 陆琪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