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203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0130Q。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2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129428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月湖街道长春路70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3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20000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3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30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并扣划余额  6429.17元。 2.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已执行到6429.17元,扣除案件诉讼费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