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11执恢2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宁波泰利金安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780415089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兴农大厦2-1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0130Q,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27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65559968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鼓楼东路21号10幢13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泰利金安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11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泰利金安经贸有限公司、***、***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8979541.6元,利息131077.33元,支付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8979541.6元、利息131077.3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宁波××镇××街道××楼××路××号××室××室××室××室××室××室××室××室房产在25000000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宁波泰利金安经贸有限公司应履行之义务在1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9367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宁波泰利金安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宁波泰利金安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泰利金安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宁波××镇××街道××楼××路××号××室××室××室××室××室××室××室进行公开司法拍卖,总共得款人民币9236000元,扣除诉讼费93676.5元、执行费96604元,辅助拍卖费用4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9041719.5元。现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泰利金安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了查询,并对各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镇××街道××楼××路××号××室暂不适宜处置,截止2021年2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9236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泰利金安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泰利金安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泰利金安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发送。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泰利金安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11执恢2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