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81民初4988号
原告: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36785777,住所地:周口市八一路南段82号。
法定代表人:黄祖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效军,男,住项城市,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85055465E,住所地:项城市莲花办事处水新路西。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64元,由原告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瑞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