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740号
申请人: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南段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36785777。
法定代表人:黄祖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8754120838。
负责人:姚勇。
被申请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楠竹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046461。
法定代表人:宋卫武。
申请人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5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并出具了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