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6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凌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占军,男,1962年7月1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国安,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新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信辉,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八一路南段82号。
法定代表人:黄祖英,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占军、梁国安、张信辉、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7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77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冯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