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13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南段82号。
法定代表人:黄祖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29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6d58b6ff710f6763@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4.2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玉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崔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