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714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市朝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RQHB486。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福源居小区南门内沿街二楼。
法定代表人:揭江峰。
被保全人: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60955F。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区宏力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潍坊市朝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268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6897.8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