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兴跃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3718号 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兴跃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经营场所天津市东丽区丰年村街***教师公寓2#-3-60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O6YEHF7R。 经营者:***,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 津市东丽区丰年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 乡市长垣市蒲西区宏力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6095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 天津市东丽区兴跃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兴跃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68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68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速 录 员 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