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财保530号
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828,820.77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作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828,820.77元额度,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