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51民初351号
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环一路中段北侧17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金山屯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金林区金山屯镇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金山屯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被告:伊春四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金山屯区河南街6号金山宾馆10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金山屯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伊春四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