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金山屯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51民初351号 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环一路中段北侧17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金山屯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金林区金山屯镇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金山屯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被告:伊春四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金山屯区河南街6号金山宾馆10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金山屯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伊春四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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