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黎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常正豪与濮阳县光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28民初1043号
原告:常正豪,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光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解放路北段电业局院内。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92873905518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濮阳县。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928MA3X5UNFOA。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濮阳市黎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胜利路东段116号。
机构代码:7324764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正豪诉被告濮阳县光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县供电公司、濮阳市黎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常正豪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17年8月3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正豪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常正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正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正豪负担。
审判长薛利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邢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