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623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5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英瑞,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3113951H。住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北段173号。
法定代表人:孙广彦,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2年12月24日,住河南省社旗县。
原告**与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龙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田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