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7234号
原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乔传文,总经理。
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孙广彦,总经理。
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谢广东,经理。
被告:谢玉东,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谢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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