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3693号
原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4XBQ11H。
法定代表人:乔传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3113951H。
法定代表人:孙广彦,职位:总经理。
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4215089L。
负责人:谢广东,职位:经理。
被告:谢玉东,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谢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