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133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5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女,汉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蔡金立,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北段17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3113951H。
法定代表人孙广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玉东、高传启,公司职员。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87元,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