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澄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2946号之二
原告: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21807074G,住所地焦作市新城街道药品城小区7号楼二层东八间。
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霖杰,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欣,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澄明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7LHBB11,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产业集聚区金日路北侧、吉贞路东侧50米。
法定代表人:赵跃平,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林,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澄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豫1628民初29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澄明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8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澄明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原告已经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澄明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8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孔维良
审 判 员 季禹昌
审 判 员 赵德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侯梦娟
书 记 员 侯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