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澄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2946号
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21807074G,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新城街道药品城小区7号楼二层东八间。
法定代表人:张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澄明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7LHBB11,住所地河南省***产业聚集区金日璐北侧、吉贞路东侧50米。
法定代表人:赵跃平,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澄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澄明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8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担保金额48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澄明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8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孔维良
审 判 员 季禹昌
审 判 员 赵德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侯梦娟
书 记 员 侯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