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澄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294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21807074G,住所地焦作市新城街道药品城小区7号楼二层东八间。
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霖杰,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欣,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澄明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7LHBB11,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产业集聚区金日路北侧、吉贞路东侧50米。
法定代表人:赵跃平,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林,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澄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澄明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澄明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4698.65元,减半收取计22349.3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542.89,减半收取计4771.45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澄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维良
审 判 员 季禹昌
审 判 员 赵德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侯梦娟
书 记 员 侯梦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