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执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8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河南省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01执46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秉  坤
审 判 员      李伟
审 判 员      李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晶宇
书 记 员     符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