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02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中原不动产综合楼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焦作市华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贸易大厦西侧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华茂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