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02民初2225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焦作市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中原不动产综合9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