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2民初1143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又名***,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焦作市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中原不动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靳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