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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焦作市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2民初114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又名***,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焦作市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中原不动产综合楼9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宪政,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富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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