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蕙普实业有限公司

濮阳市蕙普实业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天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02民初12422号
原告濮阳市蕙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利民,河南若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天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月,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蕙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天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濮阳市蕙普实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迎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