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蕙普实业有限公司

濮阳市天丰实业有限公司与濮阳市蕙普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902民初4833号
原告:濮阳市天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苏北路东段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L。
法定代表人:张福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岭,该公司物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发,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濮阳市蕙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油田采油二厂院内体育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H。
法定代表人:孙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子元,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怀锋,男,汉族,1959年1月17日出生,现住濮阳市华龙区。
第三人:李和卫,男,汉族,1975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第三人:李自乾,男,汉族,1947年12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濮阳市天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濮阳市蕙普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怀锋、李和卫、李自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天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炜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张建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康菡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