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蕙普实业有限公司

濮阳市蕙普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26执7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蕙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范县采油二厂院内体育场。
法定代表人:孙建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晓文,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执行人:马新春,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濮阳市蕙普实业有限公司与***、马新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26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马新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濮阳市蕙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年5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道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
1、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613.72元本院已经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人。
2、被执行人马新春名下的豫J×××**号长安牌车本院已经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上述车辆。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2613.72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国祥、王建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许书玮
审判员 李付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