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澜沧江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西双版纳澜沧江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澜沧江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XX。
法定代表人:王明香,女,199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庄河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澜沧江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2801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双版纳澜沧江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本金1318490元、执行费155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林地、房产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小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