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6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7208918。
法定代表人:武相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乾,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兴镇迎龙大道**代码91500000336464116H。
法定代表人:丁登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一爽,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长椿路**********码914101003993109825。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总经理。
原审被告: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安庄村第**村西路北10182776524100J。
法定代表人:王国俊,总经理。
原审被告:郑州博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0100744097157。
法定代表人:王红召,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国平。
上诉人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博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国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7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94.5元,减半收取14597.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青
审 判 员 李 颖
审 判 员 罗太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旭丹
书 记 员 何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