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晋10执异106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原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州市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怡房产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都超于2017年4月25日对本院执行中对霍州市XX苑X号楼X单元XX房屋(下称涉案房屋)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怡房产公司称向都超出具的收款收据公司没有底联,但其不能否认收据的真实性,该公司与都超的房屋认购协议上同时加盖了公司公章,是公司对外售房的真实意思表示,都超已支付全部价款,华怡房产公司再将房屋顶账给中原公司明显不妥,都超的执行异议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中原公司与华怡房产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晋10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告华怡房产公司应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含未退还的保证金),经双方协商确认为2145万元;二、被告华怡房产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2017年2月25日前)全额支付原告中原公司工程款2145万元;三、逾期未履行,原告以调解书确定的数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生效后,华怡房产公司未予履行;中原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晋10执61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怡房产公司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间,华怡房产公司与中原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华怡房产公司以自己所有的霍州市XX苑小区X号楼、X号楼的住宅以2600元/㎡元价格抵顶中原公司工程款2145万元,抵账房屋共计8250㎡,共计64套。本院遂将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于2017年3月15日张贴了查封公告。
另查明,案外人都超与华怡房产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认购协议》,约定华怡房产公司将霍州市XX苑小区X号楼X单元XX房屋出售给都超,房屋建筑面积为123.64㎡,总金额321464元;合同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另有约定。当日,都超向华怡房产公司交付全部房款。华怡房产公司财务部门向都超出具了收据。本案调查期间,华怡房产公司称其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公司查不到底联,认购协议上加盖的售楼部公章不是公司所为。
中止对霍州市XX苑小区X号楼X单元XX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郑艳燕
审判员 师玲萍
审判员 耿皖舜
书记员 范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