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民初10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1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394889。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991606885。
法定代表人:王宝山。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豫0223民初10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4005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除河南省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53573元以外,解除冻结河南省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除河南省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53573元以外,解除冻结河南省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根平
人民陪审员  谷庆林
人民陪审员  王青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