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民初1047号之六
原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1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394889。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任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991606885。
法定代表人:王宝山。
原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豫0223民初10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4005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并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豫0223民初1047号民事裁定书之一,除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1703********)以外,解除冻结河南省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40050元及解除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后中原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宏宇公司名下该银行账户存款1133223元,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豫0223民初1047号民事裁定书之四,冻结河南省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1703********)存款6706827元,并于同日作出(2022)豫0223民初1047号民事裁定书之五,解除冻结河南省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1703********)存款7840050元。现中原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宏宇公司名下该银行账户存款445357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省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1703********)存款225325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根平
人民陪审员  谷庆林
人民陪审员  王青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