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民终1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春,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恒,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琳俐
审 判 员 高 静
审 判 员 张桂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睿
书 记 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