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鸿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宝辰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民初6784号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南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73688572W。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4月5日生,系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宝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三。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91829840。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5月9日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鸿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11266809R。 委托代理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长运,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河南宝辰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鸿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长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起诉状所请求赔偿房屋、土地占用损失及各项损失没有明确数额,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无法明确该数额,原告起诉无明确事实理由,应当驳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元,退还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