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秦开民初字第376号
原告秦皇岛盟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秦皇岛盟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领先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盟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领先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盟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0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