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1民初5258号
申请人郑州融硕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秋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州融硕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州融硕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融硕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融硕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郑州融硕贸易有限公司价值155万元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于亚莉
书记员: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