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民初2797号之一
申请人**,男,生于1989年2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治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秋军。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6年2月18日,住禹州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月峰,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豫1081民初279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将被告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禹州支行的41001558810050000970_1账户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2020年8月25日,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禹州支行的41001558810050000970_1账户的存款40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禹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禹州支行的41001558810050000970_1账户的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齐光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留丽
书记员 :李慧雅